第四章 地位 四、荣誉

“荣誉”的问题比“官位”来得大,讨论起来也困难得多。让我们首先设法来定义。

如果我说“荣誉感是外在的良心,而良心是内在的荣誉感”,相信很多人会同意我的话;但这只是徒有虚名的定义,并未真正探入问题的根本。

我更喜欢如下定义:荣誉可分主观和客观两面,从客观一面说,荣誉是他人对我们的评价和观感;就主观一面而言,荣誉感是我们对这种评价及观感的重视。从后者看,做一个有荣誉感的人要经常运用有益于人类的影响力,虽然此种影响力绝不仅限于纯道德的一面。

除了少数极端腐化的人之外,每个人都有羞耻心,而且荣誉也是一种公认价值。此种现象的原因如下:完全靠自己,一个人所能成就的必然有限,这就好比在孤岛上的鲁滨孙一样,尽二十年之力,也只能求得自身温饱而已。唯有在社会里,人方能完全发挥力量,并且获得很大成就。从人有了意识起,他们就明白这个道理,在心中升起了在社会中成为一个有用分子的欲望,他们希望自己有能力尽义务,而且也能享受社会的利益。成为社会中的有用分子,必须做两件事情:

(一)完成人之为人的根本责任;

(二)完成个人在此世界中的特殊地位所应尽的职责。

然而,人们发现,决定他们是有用的,不是他们自己而是别人的意见;于是,他们尽力讨好他们所看重的世俗,以期给别人留下好印象。这样,就产生了人性中内在的和原始的特征——荣誉感,或者从另一个角度称它为羞耻心。

正是此种羞耻心使人在受他人评判时会羞愧脸红,即使他明知自己是无辜的,或者他的所作所为本不必受任何礼法拘束,可以依靠自由意志而行动,然而他人的评价依然会对他发生影响。反之,在生命中最能给人勇气的是得到或重获他人欣赏的信念;唯有他人欣赏他,他们才会联合起来帮助他和保护他,凭着这种力量他可以抵御生命中的许多灾患,这是他以一己之力无法办到的。

为了获得别人的信任,以博取他们的好感,个人在自己与别人之间维持着各种各样的关系,这些繁杂的关系造成了几种不同的荣誉,这些荣誉有的依赖自身良好的行为,有的靠着种种担保,也有的系于和异性间的关系。所以,我们把各式各样的荣誉概括为三大类:公民的荣誉、官场的荣誉、性爱的荣誉。

公民的荣誉

公民的荣誉是最常见的一种。此种荣誉基于如下设定:我们应该无条件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用任何不正当与不合法的手段取得我们想要的东西。这种荣誉是人与人之间和平交往的条件,任何毁坏这种和平交往的行为,都会让我们远离公民的荣誉,因此所有包括了法律责罚的东西,都以为责罚是正当的。因为法律是责罚破坏和平之人,这种人既已破坏了人际和平关系,也就不再享有公民荣誉,而需身为楚囚了。

荣誉的终极基础是一种认为道德品格永不改变的信念,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认为某一行为是恶的,那就包含了未来在相似动机、相同情况下的行动也必是恶的。英文中“品格”一词便包含了声望、名誉、荣誉等意思。

所以除非是无心之失,或者遭受恶意诽谤,或者是被误会,否则一旦荣誉丧失,就再难获得。所以法律保护人人不受谗言、诽谤和侮辱之害,而侮辱,虽然经常只是恶言咒骂,却也等于隐藏了理由之后的简要诽谤。唯有无理可以诉怨时,人才会恶言咒骂他人,否则他会提出他的理由作为前提,而留待其他听众下结论。可是当他咒骂时,他自己提供了结论,却把前提隐去不谈,以为别的听众会设想他是为了简要起见,所以不说前提。

“公民荣誉”的名称和源起都来自中产阶级,可是却适用于所有人,最上层阶级也不例外。没有人可以无视此种荣誉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任何人都应谨慎小心,切不可等闲视之。信心一旦丧失,将永无再得信心的希望,不论他做什么事或成为什么人,失去信心的悲惨后果永远无法避免。

相对于名声所具有的肯定性质来说,荣誉的性质是否定的。因为荣誉不是人们赞扬某人独具一种品格,而是期许某人应该表现且不应出错的一些品格。所以,荣誉是强调一个人都不该例外,而名声却是赞美某人的独特成就。名声是我们必须去争取的,荣誉却是我们不能丧失的。没有了名声只是不能出名而已,仅是消极的不好;但是失去了荣誉却是种耻辱,是积极的不好了。

荣誉的此种否定性质不同于任何“被动”性质,因为荣誉一旦发动,将比任何东西更具主动的性质。它直接隶属表现这种品格的人,并且也仅与此人所为和所不为者有关,与别人的行动和别人加诸此人的障碍都无关系。所以,荣誉是完全在我们能力以内的事。这点特征很明白地区分出什么是真正的荣誉和我们立刻会提到的骑士精神的伪装荣誉。

诽谤是唯一能够无中生有攻击荣誉的武器,反击此种攻击的唯一方法就是用适当的舆论批驳此种诽谤,并且恰到好处地去揭开诽谤者的假面具。

尊敬德高望重的老人,理由在于老人必然已在其生命的过程中显示出他有没有长期维护无瑕美誉的能力,而不像年轻人一样,纵使有美好的品格却还未受到岁月的考验。况且年轻人不仅在岁月上,而且在经验上也不如老人。所以,白发令人尊敬。老者经常获得他人内心由衷的敬仰。而皱纹——岁月的表征——却不会博得尊崇,人们常说:可敬的白发;但从未说:可敬的皱纹。

荣誉只有一种间接的价值。这一章开始的时候,我就解释过,别人对我们的想法如何,即使有影响,也只能左右他们对我们行为的态度,不能左右我们的行为。而且,荣誉是一种社会的产物,有了荣誉感,我们才能生活在文明的状态中;在我们的许多作为中,我们需要他人的帮助,同时在别人能为我们做任何事之前,对我们需要有种信任感。这样他们对我们的看法虽是间接的,虽看不出有直接的或当下的价值,却是极为重要的。

和我一样,西塞罗也有这方面的意见,他说:“我完全同意克利斯普斯和第欧根尼所说的,好的荣誉如果不能对我产生什么作用,那丝毫不值得去获得。”爱尔维修在他的主要著作《论精神》中也坚持这一真理,他的结论是:

我们之所以喜欢别人尊敬自己,并不是因为尊敬自身有什么了不起,而是要看别人对我们的尊敬能带来什么好处。

因为种种手段绝不会超过所要达到的目的,把荣誉的价值看得超过生命自身,这根本就是一种夸张的说法,这样说来,街头巷尾所说的荣誉就更不值一提了。

官方的荣誉

谈到官方的荣誉,一些人的普遍意见是,一个人担任某种官职,实际上就必须具有执行任务的必要条件。比较大和比较重要的职务是肩负国家的责任,如果官职越高,影响力越大,一般人就认为,他必须在道德和理智上更应该具有适合该职务的条件。因此官位越高,他所得的荣誉也就越大,例如头衔、等阶和他人对他的卑躬屈膝行为,都是在表示这一点的。一般说来,一个人的官阶,包含着他应该有的某种程度的荣誉。

事实上,具有特别任务的人比一般人具有更大的荣誉,一般人的荣誉主要是使自己免于羞辱。进一步说来,官方的荣誉要求接受某种官职的人必须尊敬自己的官职,好为他的同僚及后来者做个好榜样。恪尽职守,就是一位官员尊敬他的官位,拒绝对自己或对其官职的任何攻击,必须注意批评他没有尽到的责任以及未促进社会的福祉。必须用法律来处罚那些不当的攻击。

从属于达官显宦荣誉下的,是那些从事医生、律师和教员职业的人士,简而言之,就是那些精于某种事业的人,他们应该有一种荣誉感,也就是誓为公众服务的荣誉。除这些荣誉之外,就是军人的荣誉了。就军人荣誉的真实意义来说,一个人既为捍卫国家的军人,就应该有足以捍卫国家的军人气质,诸如勇敢和誓死如归的决心,在任何情况下誓为他的国家战斗。我在此所说的官方荣誉,是从其广泛意义来说的,而不只是一般人民对官员的一种尊敬。

性爱的荣誉

有关性爱的荣誉和其所赖以建立的原理,多少给予注意和加以分析是必要的。其中我所要说的足以支持我的论点,一切荣誉都是建立在功利基础上的。关于这一题旨,有两种自然的划分:女人性爱的荣誉,男人性爱的荣誉。因为女人一生的主要内容大部分是她和男人的关系,因此性爱对女人就比对男人更为重要。

一般的意见是,女人的性爱相对于少女时的纯洁,太太时是真诚的。这种意见的重要性是基于下列的考虑。在女人一生的生活关系上,她全是依靠男人的,而男人只依靠女人一部分。这样安排以后,就使得女人和男人要互相依靠了。男人要负担太太和他们儿女的一切需要,这种安排是基于整个女性的利益。为了要实现这种安排,女人们就紧密地集聚在一起,表现她们的团结精神,结成一种统一阵线好对付她们的共同敌人——男人。

男人占有世间一切美好的事物,诸如良好的体形和理智能力,女人们为了围攻男人和控制男人,以及分沾男人所具有的美好事物,她们就不得不聚在一起搞统一阵线。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她的荣誉就需依靠强化下面这种规则:为了强迫男人向女人投降,拜倒在她们的石榴裙下,除非结婚,否则没有女人是可以给男人的。

由于这种安排,这种规则就是整个女性所要遵守的了。但是,只有严格遵守这种规则才能达成这种结果。事实上各地的女人倒真的在小心翼翼维系着团结精神。任何女人若违反了这个规则,就是背叛了整个女性,因为如果每个女人都像她一样的话,整个女性的利益就要瓦解了。

因此如果一个女人没有羞耻心的话,她就是失掉了荣誉,任何其他女人就会把她看成瘟疫,不敢和她接触。离婚的女人也会遭受这样的命运。因为离婚就表示那个女人没有能力,不能使丈夫向自己投降,这就意味着她妨害了所有其他女人的利益。而且这种违背婚约的行为,不仅女性个人要受到处罚,且涉及大家的荣誉。这一点能够说明为什么我们不太重视少女的羞辱,而重视一位妻子的羞辱。因为前者还可以婚姻来补救,而后者是无法弥补她婚姻的破裂的。

一旦认识了这种团结精神是女性荣誉的基础,是对女性利益的谨慎的必要安排,就能认识到荣誉对女性福祉的重要性。不过,这一团结精神所具有的价值是相对的。因为荣誉并没有绝对的目的,不能超过生命自身的存在和价值。如果把女性的荣誉过分扩大,这就好像在奢望手段时忘了目的,而这又是许多人所常犯的。

夸大女性的荣誉就表明,性爱荣誉的价值是绝对的,而事实是女性的性爱荣誉,和其他事比起来,只不过是一种相对的事而已。从汤姆森时代一直到宗教改革,在各个国家中,法律承认不法的男女关系,却无损于妇女的荣誉,有人也许会进一步说,妇女的荣誉只不过是约定俗成的事罢了。

当然在人民生活的某种环境中,常使结婚的某种外表形式变得不可能,特别是在信奉天主教的国家,在这些国家根本没有离婚这件事。我认为在一个国家中,除了可怜的王子外,每个男人都要有选择妻子的自由。男人的双手是属于国家的,结婚也只是为了国家。此外,男人就是男人,做一个男子汉,就要有男子汉的威风。在这件事上,禁止王子自己的意向,那根本是古板的、不正当的事。当然,不论怎样,女人对国家、对政府是没有影响的。

从女人自己的观点来看,女人具有一种特殊地位,而这种地位不受性爱荣誉的通常规则支配,因为她只是把自己奉献给爱她的男人,即使不能结婚,她也是爱他的。一般说来,女性的荣誉在自然中并没有它的起源,这可从许多肉体牺牲的事例中看出来,诸如屠杀婴儿和母亲自杀等。说真的,一个女人违背婚约,就是对整个女性的一种背叛。不过一个女人对整个女性的忠诚,只是秘密似的被承认,并不是一种誓言。因此,在许许多多的情况下,女人的命运是极为悲惨的,而其愚蠢却又往往胜过她的罪过。

相对于男人的性爱道德来说,这也是从我讨论的女人的性爱荣誉中引出来的,那就是女性的团体精神,这种精神使男人和女人结婚,而使征服者——女人占了很大的便宜,这时男人和女人维持婚约时就需特别小心。一方面不可放弃婚约的任何拘束力,男人放弃一切后,最低限度也不可轻易放弃他的占有品——老婆。男人如果宽恕女人冒犯自己,其他男人就会认为他丢人现眼。

不过这种羞耻并不像女人失掉荣誉一样。女人失掉荣誉所遭受的污辱是很深的,因为男人和女人的关系,相对于男人一生中的其他重要事项来说并不是最重要的,因此,女人对某个男人的冒犯所形成的羞辱,就不如女人失掉荣誉所形成的羞辱那么大了。

骑士的荣誉

我上面所讨论的荣誉是以各不相同的形式和原则存于各个时代和国家中的。不过在历史上女性荣誉的原则曾在各个时代,在不同区域都有相应的修正。另外还有一种与此完全不同的荣誉,这种荣誉是希腊人和罗马人所没有的,到现在为止,中国人、印度人或阿拉伯人也全然不知道,这是中世纪时出现的一种荣誉,是信仰基督教的欧洲所产生的,只存在于小部分欧洲人——社会的上层阶级和适于做上层阶级的人中间。

这种荣誉是一种骑士荣誉,它的原则是与我先前所讨论的荣誉完全不同,在某些方面甚至与之相反,但它能产生一种侠义精神,为了与骑士的礼仪相一致,且让我来解释这种荣誉的原则:

1.骑士荣誉需要自己树立,不需要别人的看法

不管别人是否有什么意见,要紧的是要让别人知道是否有这种荣誉的理由。对我们的所作所为,别人也许有最恶劣的批评,对我们抱种种轻视,而且没有任何人敢表达不同的意见,我们的荣誉仍是崇高的。假定我们的行为和本质使别人不得不给予最高敬意,别人又毫无意见地给了这种敬意,但有人却贬斥我们,除非我们能使他产生敬意,那我们的荣誉就遭到侵犯了。

骑士的荣誉不在乎别人所想的是什么,而在乎别人所说的是什么,这一点可用下列事实来说明,那就是别人侮辱我们,如果有必要的话,就得请他道歉,道了歉也就不成其为侮辱了。至于他们是否修正自己所说的,或者为什么要那样说,那都是不重要的,只要道歉,一切也就摆平了。这种做法的目的不在于赚得崇敬,而是非要他崇敬不可。

2.骑士荣誉跟人的所作所为无关,只跟他遭遇的苦难有关

这种荣誉是与其他一切荣誉不同的,它不在于自己所说或所作的是什么,而在于别人所说和所作的是什么。因为一个人的整个作为,可能是依照最公正的和最高贵的原则,他的心灵也可能是最纯洁的,理智是最清明的,然而若有任何人随意侮辱他,他的荣誉就随之消失了。若遇到这种情形,自己并未违反荣誉的内容,对侮辱自己荣誉的人,也就只有把他当作是最无价值的匪徒,或者是最愚昧的野兽、懒虫、赌鬼,简而言之,一个丝毫不值得我们去计较的人。

通常也就是这种人惯于侮辱别人,正如塞涅卡所说的,越是随意恶语伤人的,越是可怜的和令人嘲笑的。这种人对他人的侮辱多指向我上面所描述的人,因为趣味不同的人是不能成为朋友的,而世间一些豪杰之士最易引起这类人的无理怒气。歌德说得好,对你的敌人抱怨是无用的,如果你的存在对敌人成为一种责难,敌人是不能成为你的朋友的。

很明显的是,这类毫无价值的人,是有很好的理由来感谢荣誉原则的,因为荣誉原则使这些人与有荣誉的人相形见绌。如果一个人喜欢侮辱别人,这种人实是具有恶劣的品质。而事实上,这种看法也是大家立即会承认的。品质恶劣的人就喜欢侮辱别人,这几乎是一种定律,而且具有这种品格的人,若不勇敢地纠正自己,我们的判断随时随地都是有效的。

换句话说,一个遭人侮辱的人,即使他是世界上最不幸的人,也不论他所遭受的侮辱是什么,只要别人认为他是一个具有荣誉的人,那他就仍旧具有荣誉。我相信具有荣誉的人是能忍受别人的侮辱的。这样说来,所有具有荣誉的人,对品质恶劣的人是不屑一顾的,只不过把他当作一个患癫病的人,不屑与他为伍。

我认为这种聪明的分析历程可以追溯到从中世纪到十五世纪的。事实上,这个时期在任何审判程序上,并不是原告要证明被告犯罪,而是要被告证明自己无辜。被告可以发誓并没有犯罪,而支持他的人也必须发誓说明他不可能伪誓。如果没有人支持他,或者原告反对被告的支持人,那就只有诉诸上帝的裁判了,通常也把它称作重审。因为被告此时陷于不名誉的状态中,他必须洗清自己。

此处就是“不名誉”观念的由来,当时的整个观念系统还在今日具有荣誉的人之间流行,只不过把发誓省掉而已。这一点也可解释为什么具有荣誉的人对于说谎极为愤怒。说谎是应该斥责的,必须勇敢地纠正过来。虽然如此,人的说谎却是随处可见的。

事实上,一个人威胁说要杀另一个说谎的人,自己就不应该说谎,在中世纪的审判中也以一种简短的形式承认了这一点。在回答控告时,被告说:那是说谎。如遇到这种情形就只有留待神来审判了。因此,骑士的荣誉信条规定,当遇到人说谎时,就只有诉诸武力了。其实遇到别人侮辱自己时,也该是如此的。

3.骑士荣誉不需要迂腐的探求,需要切实的行动

从第三方面来看,这种荣誉是否在他心内,与他自己都是绝对无关的,换句话说,与他的道德能变得好或坏没有关系,因为这种荣誉不需要如此迂腐的探求。如果你的荣誉遭受了攻击的话,或者外表看来已没有荣誉可言的话,只要迅速地采取彻底纠正的方法,很快就可恢复荣誉,那就是决斗。

但是,如果攻击者不懂得骑士荣誉规则的话,或他自己曾经违反骑士的荣誉,那就有另一种不费吹灰之力的安全方法来恢复你的荣誉,立即给对方一拳便是了。不过若担心造成任何不愉快的结果,或不知对方是否能服从骑士荣誉的规则,因而希望避免采取此类极端步骤的话,就有另一种方法使自己处在健全的立场上,那就是比胜。比胜在以牙还牙,你来八两,我还一斤。

4.接受侮辱是不体面的,给人侮辱则是有荣誉的

现在让在我来举一个例子。我的对手在他的立场来看是有理由的、对的、真的。好吧,老子侮辱你。这样他就没有荣誉和对的理由了,荣誉和正当理由反而到我这边来了,他想法恢复他的正当理由和荣誉,但所用的却是粗暴的方法。

这样一来,粗暴取代了荣誉,粗暴胜过了一切,最粗暴的永远是对的,既然如此,你除了要粗暴外,还要什么呢?不论某个人是如何恶劣愚昧,一旦他以粗暴来做买卖,他的一切错误也就合法化,能得到原谅了。如果在任何讨论或谈话中,别人比我表现得更有知识、更为爱好真理、更具健全的判断和理解,或普遍表现出一种理智的特质,因而使我黯然无光,只要我们马上攻击他和侮辱他,我们便马上打消了他的优越性,而使自己超过他。

因为粗暴是比任何论证为好的一种论证,它可完全使理智无光。如果我们的对手不关心我们的攻击方法,或不以更粗暴的方式来还击我们,因而把我们当成不高贵的比胜对手,那我们总是胜利者和具有荣誉者。当需要无比的傲慢时,就让我们丢掉真理、知识、悟性、理智与机智。

一个有荣誉感的人,当有任何人说出与自己违逆的话或显示出有更多的才智时,我们就应该马上武装自己。同时若在任何争论中,别人无法回答我们,因而也诉诸粗暴时,这就表示他也和我们一样了。现在应该很明显的是,人们称赞荣誉的原则,认为荣誉可使社会高贵,这是很正确的。这种原则是从另一种形式引出来的,此种形式成为整个荣誉规则的灵魂与核心。

5.荣誉的规则包含着一种意义:荣誉是最高的法庭

一个人与任何人发生争论,因而涉及荣誉时,我们必须诉诸有形的力量,那就是蛮横。严格说来,任何一种粗暴也就是诉诸蛮横;因为蛮横是宣告理智和道德已不足以决定问题,斗争必须由有形的力量来解决,富兰克林说,人是制造工具的动物,而实际上人是由人所制造的武器决定的。用蛮横来决定问题,一旦决定就不能改变。这是大家所知道的强权原理,当然这是一种讽刺的说法,就好像说蠢人也有机智一样。

6.荣誉不应过分拘谨,而应该具备高度的灵活性

最后像我们在前面所说的,在你的和我的事务之间,市民荣誉过于谨慎,他们过于尊重职责和诺言,另一方面,我们在此所讨论的荣誉规则,则具有极高贵的自由。只有一个词不可以撕毁,那就是荣誉,像人们所说的,“老子的荣誉”。这就是说,一切诺言都可撕毁,唯独荣誉不可撕毁。万一撕毁了荣誉,有人讽刺我们,那我们就应用普遍的方法,用决斗和他硬干一场来恢复自己的荣誉。

更进一步,人有一种债务,也只有一种债务是必须要付清的,那就是赌债。一切债务你都可以不付,你甚至可以欺骗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这对你的荣誉并没有什么损害,不付赌债那是不荣誉的。

7.骑士荣誉只能用来强化人的主观感受

没有偏见的读者,也许会认为这样一种奇特的、野蛮的令人嘲笑的荣誉规则,没有人性的基础,在人事的健全观点中,也找不出正当的理由,在极为狭隘的可行范围内,只能用来强化人的感受,这种感受也只流行在中世纪以来欧洲的上层阶级、官员和兵士中,以及试图模仿这种荣誉的人民中。

希腊人和罗马人完全不知道荣誉的规则原理的。就是亚洲古代或近代高度文明的国家,也不知道这些。在这些人中,他们除了认识我所指出的第一种荣誉外,并不认识其他的荣誉,由第一种荣誉他们以行动来表现自己。他们认为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也许可影响自己的荣誉,但并不能影响别人的荣誉。遭人打击也只不过是遭人打击,在某种情况下也许会使人愤怒及采取立即的报复,但并无关于荣誉。

这些国家的人不会去计较打击所受的侮辱。然而,在个人的勇敢和轻视死亡一事上,这些国家古代人所表现出来的,并不会亚于欧洲的基督教徒。你可以说希腊人和罗马人从头到尾是勇敢的,但他们并不知道荣誉的意义。如果他们有任何决斗观念的话,那也与高贵的生命完全无关。所谓的决斗也只是展示被雇用的人格斗,判刑的奴隶、罪犯和野兽拼命一场,制造一个罗马式的假日。基督教升起以后,格斗没有了,代之而起的才是决斗,这是由神的审判来解决问题的一个方法。如果格斗是为伟大的观众欲望所作的一种残忍牺牲,决斗就是为既存的偏见而不是为罪犯、奴隶所作的一种残忍牺牲,也就是为自由与高贵所作的一种残忍牺牲。

有许多迹象显示古代的人是完全免于这些偏见的。

例如有一个条顿族的酋长召唤马略决斗,但马略回答说,如果酋长对自己的生命感到厌倦的话,那他去上吊好了,同时他推介一位老练的格斗者,与酋长进行几个回合格斗。有一个近代的法国作家宣称,如果有任何人认为德谟斯色尼斯是一个具有荣誉的人,那他的无知就会让人可怜,而西塞罗也不是一个具有荣誉的人。在柏拉图《法律》一书的某几段中,这位哲学家一再谈到躬行一事,这就充分清晰地指出古代人对此等事没有任何荣誉观念。

有一次有人踢苏格拉底,当时苏格拉底对侮辱所表现出的忍耐使得他的朋友也为之惊奇。苏格拉底说:如果一个驴子踢我,你以为我要恨它吗?在另一场合中,有人问苏格拉底:难道那人不是侮辱你和骂你吗?苏格拉底说:没有,他所说的不是针对我而说的。斯托伯斯在《莫索尼乌斯》中所保存的很长记录,使我们知道古代如何对待侮辱。他们知道除了法律所提供的解决方法外,没有其他的方式能令人满意,但聪明人甚至轻视这一点。如果希腊人被人打了,通过法律来解决他们也就满意了,这一点可在柏拉图的著作《高尔吉亚篇》中苏格拉底所表示的意见中看到。

令人赞美的犬儒学派哲学家克纳特斯曾经被音乐家尼可姆斯打了一拳,脸被打得变成紫色,肿起来了。克纳特斯却在额上做一个被尼可姆斯打了的记号“这是尼可姆斯所为”,借以羞辱这个玩横笛的人,尼可姆斯看了感到非常羞耻,他竟然敢对这个所有雅典人奉若神明的人施暴。狄亚根尼斯在给他的朋友梅里斯玻斯的信中告诉我们,一群醉酒的雅典青年打了他,但他说这种事是不重要的。

很明显的是,骑士荣誉的整个规则是古代人所完全不知道的,因为简单的理由是,他们对人事常采取一种自然的和没有偏见的观点,不允许此类恶劣的、可恶的愚昧来影响自己。被人掴了一记耳光,他们认为只不过是一记耳光,一个没什么了不起的肉体上的伤害而已。而近代人却认为这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是悲剧的一种题材。如果法国国会某人挨了一记耳光,它的回响也许要从欧洲这一端传到那一端。

从我已经说到的应该很明白地了解到,骑士的荣誉原则,在人的自然性中并没有一种本质上的及天然的起源。骑士的荣誉是一种人为结果,而其源流是不难发现的。骑士荣誉的存在很明显的是从人们习于用拳头胜过用头脑时开始的,当牧师的方术缚紧了人的理智,中世纪所流行的骑士制度,就使骑士的荣誉开始流行了。那时人们不仅让上帝照顾自己且由上帝来为自己做判断。遇到困难的时候,多由神来做决断。只有很少的例外,那就是决斗,当时高贵的人不仅重视决斗,就是一般的人民也重视决斗。

在莎士比亚《亨利六世》一剧中,对此就有很好的说明。每一个审判都诉诸武斗,实际是诉诸肉体的力量和活动,也就是诉诸动物的自然性,以动物的自然性代替审判中的理性,决定事物的对与错,不以人的所作所为来决定,而以他所能抵抗的力量来决定,事实上,这也就是今日所流行的骑士荣誉的原则系统。如果有人怀疑这是近代决斗的实际起源的话,就请他去读梅林根所写的一本好书《决斗的历史》吧。而且在支持这一系统的人中,你也可以发现他们通常并不是受教育程度很高或有思想的人,他们有些人常将决斗的结果当成在争论中一个实际的神圣判决。

不过撇开决斗的源流不谈,现在我们应该明白的是,这一原则的基本倾向是用有形的威胁来达成一种实际上很难达到的外表上的尊敬。这种程序有点像下面所说的事情,那就是要证明你的房间内的温暖度,你却用手握着温度表,因而使温度上升。事实上,这种事情的核心是这样的:一般人的荣誉目的,在于与人能平和交往,因为我们无条件尊重别人的权利,我们就值得别人的充分信任。另一方面,骑士的荣誉则是不顾一切地使我们产生恐惧,因而使我们不得不因为恐惧而折服。

如果我们生活在一种自然的状态中,每一个人都要自己保护自己,直接地维持自己的权利,则对人的诚实、正直就不能过分信任了;骑士荣誉的原则,使人产生的恐惧远超过使人产生的信赖,也许这种看法并不错误。不过,在文明的生活中,国家保护着我们每个人和财产,骑士荣誉的原则就不能再加以运用了。在文明社会中,这个原则就像某个时代的城堡和瞭望塔一样,在其中是耕种得很好的田野、平坦的道路甚至是铁道,因而城堡和瞭望塔也就成为废物了。

这样说来,如果仍旧承认这种原则,则这种骑士荣誉原则的运用也只能限于斗殴这种小事上,且这种斗殴只会遭到法律的轻微处罚,甚至不会遭受处罚,只是一种小的错误,只能做茶余饭后的谈资。骑士荣誉原则有限应用的结果是,因为人的价值,反而强迫性地夸大了它受人尊敬的程度,这种尊敬是完全远离自然或人的命运的。夸大骑士荣誉的原则,几乎把它当作一种神圣事物来对待。

为了减轻这种轻率的傲慢,人就习惯于在每一件事上让步。如果有两个勇猛的人相遇,彼此都不让步的话,彼此之间的些微差异就可能引起一连串的咒骂,然后是比拳,最后是致命一击。因此,如果免掉中间的步骤而直接诉诸暴力,在程序上也许更为恰当。诉诸暴力有其自身的特别形式,这些形式后来发展为森严的规范和法律系统,然后一起形成为一种庄严但又可笑的闹剧,那就是使蠢人所献身的一种荣誉,他们把这种荣誉当作一种流俗的庙堂。

因为如果两个勇敢的人为了一些小事争论(比较重要的事由法律来处理),其中比较聪明的一位当然会让步,同时他们也会承认彼此的差异。这是由一种事实来证明的,那就是一般人或者社会上各类不了解荣誉原则的人,大多任由争论自由发展。在这些人中,杀人者比起尊敬荣誉原则的人要少得多,你打我骂的事也不会常常发生。

因此,有人说,在良好社会中人的风度和谈吐最终是建立在这种荣誉的原则上的。荣誉的原则和决斗就成为反对粗暴和野蛮屠杀的主干。不过雅典、科林斯和罗马可以说是良好的,甚至极佳的社会,人的风度和谈吐都很良好,却并未对骑士的荣誉有任何支持。有一件真实的事是,古代社会中,女人所占有的地位并不像今天所占有的地位一样,现在的女人东家长西家短的,使现今社会完全与古代不同。这种改变对今日社会上看到的一种倾向,那就是个人宁愿选择勇敢胜过其他特质,实有极大贡献。

事实是,个人的勇敢实是一种从属的德行,还不如低等动物,我们没有听说过人能具有狮子一般的勇敢。骑士的荣誉绝不能作为社会的一种支柱,但它为欺诈、邪恶、缺少考虑和风度确确实实提供了一种救济办法。因为没有人愿意冒死来纠正别人粗鲁的行为,粗鲁的行为也常在人的沉默中逃掉了。

根据我上面所说的,决斗的方法在有杀人狂的地方极为风行,特别是在政治和经济记录上并不怎么荣誉的国度里风行,读者也并不会觉得有什么奇特可言。这种国家喜欢什么样的私人生活?这个问题最好让有这种生活经验的人去回答。他们温文有礼的社会文化,已经很久没表现出来了。

因此,在这种口实中,实无什么真理可言。我们更具正义地来做主张,那就是当你对一只狗咆哮时,它也会反过来向你咆哮,你摸摸它,它就摇尾巴了。同样,在人性中也是如此,多是以牙还牙,以暴易暴,你给我半斤,我就给你八两。西塞罗说:在嫉妒矛头中,有某种刺透人的东西,就是聪明和有价值的人也会发现令人痛楚的伤处。在这个世界上,除了某些宗教外,没有地方会默默接受侮辱。

为了完成此节的讨论,现在让我来谈一下国家的荣誉。国家的荣誉是在许多国家中,一个国家应有的荣誉来说的。因为国家并没有什么法庭可以申诉,而只有武力的法庭;每一个国家应准备维护自己的利益,一个国家的荣誉,包含着一种意义,就是所提出的主张,不仅要人们信赖,而且要使人畏惧。

攻击国家的权力就必须加以制裁,国家荣誉是一般人民和骑士荣誉的结合。